在南京高淳区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一年后,南京中级法院将这项试点推向全市。在南京居住且参加南京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或在南京辖区登记注册的个人工商户,被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后可免除余债,实现经济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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